因為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認為自己的生育權被侵害了,于是將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妻子對自己遭受的精神傷害承擔15萬元的賠償。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在《民法典》時代,女方的生育權依然是即包括生育的權利,也包括選擇不生育的權利。
李某與王某在外務工時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自愿登記結婚。王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現跟隨李某與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來,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絕育手術,李某及李某母親一度要求王某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絕。李某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便接受了王某拒絕生育的事實,愿意將王某與前夫之女視為己出進行撫養。后二人發生矛盾,王某分別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為由,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現李某認為,王某多次起訴離婚,拒絕生育并導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故起訴法院,要求王某給付精神撫慰金15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現已成年,與李某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李某有權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立法上是如何對生育權進行規定的?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雙方在生育子女上有著同等的權利,即生育權是平等權。但因男女雙方在生理結構上的差異,懷孕、生育和哺乳是無法由男方來代替的,所以在生育子女的問題上,女方當然既有選擇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權利。
問題2:本案中李某訴請賠償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3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李某以妻子王某拒絕生育導致其沒有自己的子女為由,要求王某對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這不符合王某享有選擇不生育的權利,因此其訴請是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3:本案中李某的繼女和李某之間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李某和繼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因此其在法律上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的關系。在繼女未成年時,李某對其負有撫養的義務,在李某年老后,其繼女對其同樣負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