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和前夫協議離婚半年后才得知前夫在還沒有和自己離婚之前就已經有了外遇,甚至還經常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女子氣憤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在本案中女方提起該訴訟的時間是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之下,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能夠證明男方確實在婚內就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時,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的。
劉某和楊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并生育一男孩。但隨著時間推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特別是楊某晚上經常喝酒且夜不歸宿,所發工資每月所剩無幾。夫妻矛盾逐漸加深,最終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協議。離婚半年后,劉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得知楊某在離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經常同居生活,現在更明正言順的生活在一起了。劉某氣憤之余找到楊某理論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認可其在離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給劉某賠償。劉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承擔離婚過錯賠償責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李某在和楊某協議離婚半年后才得知楊某在離婚前就已經出軌,并且還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存在著法定的過錯,因此李某可以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仍然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痘橐龇ā返谒氖鶙l: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男女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時間里,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在婚內就存在法定過錯的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