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宗族觀念的影響,想親上加親,父母撮合本系表兄妹關系的兩人近親結婚,在登記結婚后,兩人就都外出打工了,互相之間也沒有聯系,男方隨后便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我國《婚姻法》明文禁止近親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所登記的婚姻系無效婚姻。
原告羅某的父親與被告黃某的母親系親兄妹,原、被告系其三代以內的嫡表兄妹。受“肥水不流外人田”思想的影響,雙方父母極力撮合原、被告組建家庭。隨后,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久兩人各自外出務工,之后互不聯系。原告遂以雙方系婚姻法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近親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被告辯稱,原、被告的確是表兄妹關系,雙方沒有感情基礎,迫于父母壓力才登記結婚。結婚以來,原、被告間只有親情,沒有夫妻之間的感情,婚姻關系已經沒有維持的必要。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羅某與被告黃某系嫡親的表兄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的結婚登記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規定,其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羅某和黃某系表兄妹關系,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規定的禁止結婚的關系,并且兩人的血緣關系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改變,所以兩人的婚姻是自始至終都無效的。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滬律網指出: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所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由于禁止近親結婚是出于對遺傳和道德倫理的考慮,所以近親結婚一直會是婚姻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