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認為養子不盡孝,于是立下了一份打印的遺囑,表明自己去世后養老部分的財產若有剩余的,則留給自己的弟弟。在老人去世后,養子卻以遺囑是打印的為由,認定遺囑無效的,要求繼承養母去世后留下的所有遺產。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老人的遺產按照遺囑來分。
杭州的鄭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領養了兒子司某。鄭老太的丈夫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遺產也一直沒被繼承分割。2016年,83歲的鄭老太在一場大病后開始擔憂自己的養老,想到自己年紀大了,一直獨居,養子也不來照顧自己,她決定通過立遺囑來保障養老。于是家人幫其找到律師寫遺囑。律師將鄭老太關于遺囑內容的具體意見記錄下來,形成遺囑初稿,鄭老太看過后提出帶回去再推敲下。在對遺囑初稿修改并打印好之后,在護工、妹妹的陪伴下,鄭老太拿著打印好的遺囑最終版去了律所。鄭老太在遺囑表明留給自己養老用的財產若不夠用,就變賣她留下養老的那部分房子,如還不夠,就由她弟弟負責解決;如有結余,她離世后留作養老的房產份額就歸弟弟所有。之后,就主要由弟弟鄭老先生照顧和安排鄭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鄭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鄭老先生操辦的。而司某在得知遺囑一事后,認定這份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為無效,因此應當由其法定繼承母親全部的遺產。鄭老先生和司某爭執不下,鄭老先生便將司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鄭老太所立遺囑從形式上看屬于打印遺囑,雖然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遺產至今尚未處理完畢,現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依法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案涉遺囑根據鄭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遺囑訂立時,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在場,同步見證了律師向鄭老太宣讀遺囑以及鄭老太確認并簽署遺囑的全過程。該打印遺囑全文僅一頁,內容完整,鄭老太、律師以及兩名見證人均簽字捺印,落款處注明日期,并有鄭老太當日手持該份遺囑的照片予以佐證。因此法院認為,該份遺囑符合民法典有關打印遺囑的規定,為立遺囑人鄭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判決遺囑合法有效,涉案房產的份額由按照遺囑來繼承。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問題一:本案適用的是《繼承法》還是《民法典》?
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本案中的遺囑系打印的遺囑,雙方當事人因其產生遺產分割的糾紛,雖然該遺囑是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由于這份遺囑一直沒有履行完畢,所以本案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問題二:本案中的房屋系鄭老太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房屋中能作為鄭老太遺產的份額有多少?
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于房屋系鄭老太和丈夫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鄭老太的丈夫去世后,其中有一半的房屋份額就成為了鄭老太丈夫的遺產,由于沒有遺產,所以該部分房屋份額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由司某和鄭老太兩人繼承。因此在鄭老太的遺囑中,其能夠寫入遺囑中的房屋份額應當為四分之三。
問題三:本案中的打印遺囑為何是有效的?
律師解答到:本案中的打印遺囑有兩個見證人,有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和所寫的日期,并且根據案情,足以證明該遺囑的內容是屬于鄭老太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該打印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再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鄭老先生通過遺囑繼承優先于司某的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