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期間,女方通過找人冒充丈夫,提前拿到了離婚證,并且以離婚證為證明,取得了原先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權,并且將房屋出賣,但女方因為離婚證被撤銷而又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其侵犯了男方的合法財產權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針對本案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房屋在離婚后歸女方所有,但是女方通過騙取離婚證來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是不正當的。
歸某和鄒某系夫妻,在婚內歸某以16余萬元的總價購買了房屋一套。但歸某與妻子鄒某感情漸至破裂,雙方商議離婚事宜,至婚姻登記處辦理自愿離婚手續(未領得離婚證)。離婚時,雙方約定,當年所購房屋的產權人變更為鄒某,所欠公積金貸款7.3萬元亦全部由鄒某承擔。二個月后,已獲得丈夫應允的鄒某為了盡快獲得那套房屋產權,讓他人假冒丈夫領取了離婚證。然后,憑著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等一系列證明,鄒某很快將房屋過戶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個月后后將該房屋賣掉。然而,無房居住的窘境又使鄒某不得不在同年年底,以自己與父母三人的名義將房屋買回。正當鄒某為房屋賣出買進忙得不亦樂乎之時,也傳來的其離婚證書領取手續因不合法,而離婚登記被依法撤銷的消息。聽到離婚受阻,鄒某打起了離婚官司。在離婚訴訟期間,她又以自己與父母的名義將那套房屋轉讓給了他人。鄒某賣房買房的一番周折的事情也傳到了歸某的耳中。歸某認為,房屋是自己與鄒某的共同財產,鄒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將鄒某和她父母及其房屋的買主等5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法庭上,鄒某與其父母以房屋的產權變更是依據真實的離婚協議及離婚證書為由為自己的行為作了辯解。鄒某領取離婚證手續不合法被依法撤銷離婚登記,至今其與歸某婚姻關系并未依法解除,卻擅自多次買賣房屋,顯屬不當,已侵犯了歸某的合法權益。鑒于房屋買主是在不知道該房屋真實來源的前提下,支付對價取得該房屋,為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依據有關法律歸某訴請該房屋買賣無效,法院難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另行追索。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即便鄒某和歸某在離婚時約定了房屋歸鄒某所有,但鄒某通過找人冒充丈夫而獲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且將房屋出賣,其行為仍然屬于無權處分,在善意第三人獲得了房屋所有權后,鄒某應當賠償歸某的損失。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第三人系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不知夫妻一方無權處分的事實,并且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那么該善意第三人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