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婚夫妻還沒有度過蜜月就因為產生矛盾而分居,兩人的夫妻感情一直就是名存實亡,丈夫最終還是選擇了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自己彩禮。那么這本案例中,這對已經結婚三年的夫妻在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呢?
原告馮某某訴稱:其與被告沈某某于2013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有子女。被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經常因家務瑣事發生口角。被告與原告生活10幾天后回娘家居住,與被告分居至今。因訂婚給被告過彩禮款9萬元及金項鏈一條、銀手鐲一對?,F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7萬元。被告沈某某辯稱:結婚時間、無子女情況均屬實,但是自己們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給自己過彩禮款9萬元屬實,自己在外工作居住,原告沒有去接自己。結婚已經3年彩禮款已經花銷殆盡,沒有想到離婚,就沒有留當時的發票,因此自己不同意返還彩禮款。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予以準許。庭審中被告沈某某承認原告馮某某因訂婚給其過彩禮款9萬元及共同財物,但提出已經全部花費,并未提出相應證據證實,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告馮某某因過彩禮款致使其生活困難,原被告在一起同居時間較短,要求返還彩禮款的主張應予支持,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應返還6萬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