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還沒有結婚的同居生活期間,生下了一個兒子,后來因為兩人感情不和而分手,兒子跟隨女方生活,女方一人照顧兒子非常困難,于是要求男方每個月也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男方不愿意支付那么高的撫養費,往日戀人最終還是對薄公堂。
小剛和小梅(均為化名)在2016年相識并戀愛同居,兩人后生育了一男孩明明(化名)。2018年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同居關系就此解除,明明跟隨小梅一起生活。小梅以孩子的名義將小剛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每月1800元的撫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為止。小剛承認明明是自己的親生兒子,但他表示自己月收入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僅能勉強維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法官在審理本案后,考慮到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最終認定小梅的主張的撫養費在合理范圍,支持了訴請。
問題1:在本案中明明和小剛與小梅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1條第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在本案中,明明系小剛和小梅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所生的兒子,因此其屬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親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仍然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問題2:小剛為何要支付明明的撫養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1條第2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小剛作為明明的親生父親,對于未成年的明明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因在小剛和小梅分手后,明明是跟隨小梅一起生活,小剛不再直接撫養明明,所以小剛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代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出:我們應當知道,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而不是基于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無論親生父母是否結婚,抑或是否離婚,都不影響子女和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父母對于未成年的子女都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成年的子女對父母也同樣負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