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勞動節之際,廣州法院發布了十大勞動爭議的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一公司高管因偽造學歷證書,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該公司高管向法院上訴稱要索賠經濟補償金,但被法院駁回了上訴。
邵某(化名)于2013年8月6日入職某地產公司管理崗位,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合同期限屆滿,邵某與某旅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邵某于2016年5月30日入職管理崗位。根據檔案顯示,邵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某地產公司提交偽造的“北京商貿大學畢業證書”“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邵某違紀為由解除與邵某的勞動關系。邵某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本案中某旅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案中,邵某偽造了學歷證明,屬于違紀行為,對用人單位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某旅游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和邵某的勞動合同的。
問題2:邵某為啥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決勞動合同,而對勞動者進行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其目的是從經濟上制約用人單位任意的解雇行為,并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指出:在勞動合同中,相比于用人單位,勞動者確實屬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濫用自己的權利,當勞動者出現違背法律法規,以及違背用人單位基本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也是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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