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借款時讓出借人把錢打到妻子的賬號下,在兩人離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對前夫的這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呢?上海婚姻律師結合下面的這個案例,指出在此情況之下,可以認定女方對其前夫的該筆借款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債務應當認定為男女雙方共同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兩人連帶償還這筆債務。
2018年10月,徐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資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8萬元,王先生根據徐先生的要求當天將18萬元匯至徐先生妻子熊女士的銀行賬戶上。徐先生出具一張22.3萬元的借條,約定借期一年,到期還款22.3萬元,其中4.3萬元為借款利息。期間,王先生因病去世,該債權轉讓至陳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徐先生重新簽字出具借條。法庭上,熊女士表示,她本人對于丈夫徐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銀行卡給了丈夫徐先生使用。2019年11月,她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銀行想要用銀行卡里的錢歸還部分欠款給債權人陳先生,但因為陳先生起訴前夫和自己,導致該銀行卡被法院凍結。熊女士認為,自己與徐先生已經離婚了,也沒有使用該筆借款,所以不負有還款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予支持,但債權人陳先生主張22.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訴請,因王先生只轉賬18萬元至熊某賬戶,4.3萬元為預先計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陳先生18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訴請。故判決,徐先生和熊女士二人共同承擔18萬元本金及利息的還款責任。兩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借款是轉至熊女士賬戶,且熊女士在得知該筆借款后曾與徐先生一同去銀行準備還款,可以確認雙方在婚姻期間財產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可以推定為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是因為所涉借款是轉入到熊女士的名下,并且熊女士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銀行想要用銀行卡里的錢歸還部分欠款給債權人,因此可以認定熊女士是默認了這筆債務屬于其和徐先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兩人已經離婚,熊女士也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我們應當注意的是不僅僅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比如雙方共同在借條上簽字,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比如夫妻一方默認另一方所借的債務,主動和另一方一起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