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小超市因為進貨進了十包“酒鬼”花生,卻被“酒鬼”商標持有者告上了法院,原來超市進的這幾包“酒鬼”花生侵犯了“酒鬼”這個商標的專用權,超市的店家被索賠1萬元。那么,在這一案件中,超市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呢?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
陳某開了一家小超市,1月7日的時候她接到了章丘人民法院的電話,被通知自己成為了被告,而事情起因是陳某小商店售賣“酒鬼”花生,而原告方是“酒鬼”商標持有者,陳某侵權了。陳某是在2020年5月4日從網上進的貨,一共進了10包,共計70.02元,定價每包9元在店內超市售賣?!熬乒怼鄙虡顺钟姓咭箨惸迟r償1萬元,“酒鬼”商標持有者訴稱經原告調查取證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批發銷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標識,該標識中‘酒鬼’二字與原告的‘酒鬼’商標中的漢字構成相同,該事實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其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品牌、品質形象,給原告的經濟利益造成很大的損失,被告作為專業的批發銷售商,具備相應的辨別知識、能力,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絕類似產品的銷售。但被告卻大肆批發銷售上述產品,未盡到相應義務。不止陳某的小超市被起訴,附近的40多家小商店都被起訴了。目前本案還在審理中。
問題1:什么是商標專用權?
律師解釋到:根據《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商標專用權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標權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排他性權利。《民法典》在第123條也明確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其中第三項正是商標。
問題2:像陳某這種商家,在不知道“酒鬼”花生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商標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标惸潮硎咀约阂詾榛ㄉ褪腔ㄉ?,就不知道會有品牌一說,自己在網購時看到店鋪是生產商,查看了商家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許可證后才確定買的,那么按照陳某的這種說法,如果其舉證能夠證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而且確實不知道是侵犯了“酒鬼”的商標專用權,那么就可以主張自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3:陳某等小商店作為零售商被“酒鬼”商標持有者起訴了,那么生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生產商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回應到:根據《商標法》第57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包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等。因此不僅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生產商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更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是在本案中,“酒鬼”商標持有者目前還只是起訴了零售商,而沒有起訴生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