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無法忍受自己的丈夫在外與第三者有染,還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于是起訴離婚并且索要賠償,法院審理后準予兩人離婚,并判令男方需要賠償女方相應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上?;橐雎蓭?/a>指出出軌和實施家庭暴力,都是對婚姻關系極大的破壞,也是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無過錯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
2008年元旦,藍某經人介紹與韋某戀愛結婚。韋某是一名醫生,一直在都安縣一家醫院上班,藍某則在城里做服裝生意。新婚伊始,夫妻倆互敬互愛,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誰料想到,由于夫妻倆作息時間有所差別,加上韋某生育一女孩后,藍某開始對妻子的生活不聞不問,夫妻雙方感情逐漸淡漠。2012年6月1日,韋某發現丈夫的手機有陌生女性發來的曖昧短信,更堅信自己的丈夫在外有別的女人。此后,夫妻倆經常吵吵鬧鬧,感情裂痕越來越大。2012年8月23日,韋某上夜班回家,又發現丈夫與別的女人廝混,便指責丈夫不忠。藍某惱羞成怒,揮手毆打妻子,至其頭部多處軟組織受傷,當晚,韋某被送進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150元。韋某傷愈出院后遂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藍某與韋某系自主結婚,但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注意對感情的培養,在家庭生活出現矛盾時,未能共同協商解決,尤其是藍某有外遇后,不但不聽從對方勸告,還實施家庭暴力打傷女方,導致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韋某要求離婚,并由藍某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遂作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