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期間,一方出了一部分首付款,由另一方出大部分的款項,并且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應當如何分割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同居期間的房產分割,按照一般共有物處理,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雙方對財產的出資情況、所付出的代價等進行分割。
谷某某未婚,谷某某和陳某某在陳某某丈夫過世后,經人介紹相識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1月17日,陳某某的女兒谷某購買了一套房屋,2011年1月18日,房屋過戶登記在谷某名下。2012年12月27日,陳某某購買一套房屋,首付款為137996元,其中谷某某出資39000元,其余由陳某某女兒出資,并于2013年5月27日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登記義務人為陳某某,剩余房款100000元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按揭三個月后,2013年9月24日,谷某掉自己所有的那套房屋,出資提前償還,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2019年8月20日,谷某某、陳某某因感情不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分手協議,協議約定“陳某某給谷某某賠付70000元當場履行(已履行),雙方好講好散,以后各不相干”。2020年2月27日,谷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自己和陳某某同居期間的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同居期間財產糾紛已經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同居析產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被告已按協議履行了義務,賠付給原告的70000元,實屬被告陳某某給原告谷某某雙方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補償,故原告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陳某某購買的房屋,雖然谷某某也有對首付款進行出資,但主要出資還是由陳某某的女兒支付,并且剩下的房款也是由陳某某的女兒償還,辦理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也是在陳某某名下,因此谷某某在依據分手協議得到補償款后,不能再對房屋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其形成的是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獲得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處理,即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則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等依法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