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結婚后將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房產證上,但是兩人在短暫地共同生活幾個月后就因感情不和而要離婚,那么這套房屋是否為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從只有幾個月的共同生活這一事實來看,即使房產證上也有女方的名字,該房屋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仍應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可以獲得一定房產份額的折價款。
2016年12月,張某(男)花費70萬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縣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張某經人介紹與李某相識,并于2019年1月訂婚。訂婚前雙方約定,張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禮28.8萬元,并在房產證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在向李某支付了28.8萬元彩禮后,雙方于2019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第二天,張某依約定與李某去登記機關將房產證加上了李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并分割房屋,張某辯稱該房屋系其婚前個人財產。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房產證加上李某名字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同意加上李某的名字,應視為對李某的贈與?!逗贤ā返谝话侔耸邨l規定,“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現李某已經辦理完登記手續,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李某作為房屋的共有人已經經登記確認,故該房產屬于張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視情況而定。本案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屬于張某,張某應當按照一定房產份額的折價款支付給李某。因為張某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若要真的成為張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不僅應當在房產證上有李某的名字,而且兩人應當共同生活過較長的時間。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共同生活的時間并不長,該房屋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從《物權法》看,李某在形式上的確取得了房屋一半的份額,但是《物權法》是調整一般的物權法律關系,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需要依據《婚姻法》,《婚姻法》認定構成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僅要求該財產滿足形式外觀(比如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而且要求該財產的形成是基于一段較長時間的夫妻共同生活。涉案房屋只有登記,而沒有較長的夫妻共同生活這一關鍵事實,那么該房屋仍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