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天,甘薇主動向賈躍亭提出離婚,并且索賠40億元的新聞被熱搜,引發眾多網友的議論。這源于賈躍亭方面1月28日披露的一份聲明,從聲明可以看到去年已向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甘薇,今年又向賈躍亭提出了接近5.7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9.83億的索償。
對于甘薇的一系列行為,有網友認為賈躍亭和甘薇屬于惡意資產轉移,是兩人勾結企圖逃避債務的行為;也有網友認為賈躍亭和甘薇確系感情破裂,甘薇為賈躍亭付出了很多,而且為他生了三個孩子,賈會計應當賠償;還有網友認為賈會計早已是知名的“老賴”,即便甘薇打贏官司,也繞不過賈躍亭眾多的債權人。
且不談論甘薇行為的動機如何,筆者單從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甘薇的這些訴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網絡公開資料顯示,賈躍亭和甘薇的離婚案件已經由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甘薇是案件的原告,整個案件正在審理之中。離婚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主要包括:判令解除甘薇、賈躍亭之間的婚姻關系;判令甘薇撫育二人的三名婚生子女;判令賈躍亭每月支付三名婚生子女的撫養費12.5萬元/人/月,直至子女各自年滿十八周歲;判令依法分割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判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賈躍亭個人投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由賈躍亭承擔等等。而從賈躍亭方面在破產代理網站EPIQ上披露的聲明中可以獲悉,甘薇方面還向賈躍亭索要5.7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9.83億元)的賠償。
關于甘薇要求離婚的訴請,我國法院判別是否能解除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從已知的種種消息分析,筆者認為判令解除甘薇和賈躍亭之間的婚姻關系的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較大。當然,法院也有可能考慮到賈躍亭和甘薇存在大量復雜的經濟糾紛,判決他們離婚將產生難以預測的后果而暫緩判決離婚,駁回甘薇的離婚訴請。不過,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甘薇還可以在判決生效六個月之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判決雙方離婚,對于甘薇和賈躍亭的三個婚生子女,由于長期與甘薇共同生活,筆者認為判決雙方離婚后孩子隨甘薇共同生活的概率較高。
孩子如果判歸甘薇,賈躍亭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至于撫養費數額需要根據孩子的需要、孩子生活地的具體生活標準、水平以及甘薇和賈躍亭的收入水平等客觀情況綜合予以判斷。從目前中國的平均生活水平、甘薇和賈躍亭的經濟情況,結合法院大量的判例來看,甘薇要求賈躍亭每月支付三個婚生子女的撫養費12.5萬元/人/月的數額明顯是過高的,法院可能會予以調整。當然,如果賈躍亭自愿給付,一般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
關于甘薇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要求分割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甘薇和賈躍亭的夫妻共同財產很多,從網絡資料來看,主要包括中國境內一處房產、賈躍亭實際持有的美國West Coast LLC公司股權所對應的收益、賈躍亭通過FF Top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持有的Smart King股份有限公司1.47億股B類優先股所對應收益等等。對于這些財產,筆者以財產所在地來區分,可分為中國境內的財產和境外財產;以財產共有的情況來區分,可分為僅涉及甘薇、賈躍亭夫妻雙方的財產和涉及他們夫妻之外第三人的財產。
法院處理當事人境外的財產涉及國際私法管轄的問題,情況非常復雜。國際上,有的國家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規定必須重新起訴,有的國家則規定須申請執行令,還有的國家干脆規定一律不予承認。雖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中國法院不能分割位于中國境外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操作過程中,鮮有法官會通過判決直接處理夫妻雙方在中國境外的財產。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基本不會處理甘薇或賈躍亭在中國境外的財產。對這部分財產,甘薇或賈躍亭在人民法院的離婚裁判生效后,可另行在財產所在地解決財產分割的糾紛。
對于甘薇或賈躍亭在中國境內的財產,如果財產僅涉及他們夫妻雙方的,法院可以判決予以分割。但鑒于無論是他們兩人擁有的公司股權,還是已經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或是根據生效判決正在被執行中的財產,甘薇或賈躍亭名下大量財產均涉及他們夫妻以外的第三人(這里包括共有人、債權人等等),這些財產的情況相當復雜。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而離婚案件是夫妻雙方的訴訟案件,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由于財產涉及第三人,離婚訴訟客觀上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第三人又不能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一般不會將涉及第三人的財產與起訴雙方的離婚案件一并處理。因此,對于甘薇或賈躍亭共同財產中涉及第三人的那部分財產,法院基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對在離婚案件中未予處理該部分財產甘薇或賈躍亭在人民法院的離婚裁判生效后,可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要求法院處理。
甘薇在離婚案件中還提出,判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賈躍亭個人投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由賈躍亭個人承擔。筆者認為應將債務分為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和未經法院裁判的債務,對此區別處理。對于未經法院裁判的債務,如果債權人涉及到離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同樣根據離婚案件是夫妻雙方的訴訟案件,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這樣一個原則,法院同樣很難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而對于那些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法院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在區分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當然對于一些法院認為已經責任明確的債務,在實踐中也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因此,筆者認為法院會在區分賈躍亭的債務,是否為離婚案件中可處理債務的前提下,再判別賈躍亭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此判決債務由賈躍亭一人承擔,還是由甘薇和賈躍亭共同承擔。
關于甘薇向賈躍亭索要近40億元賠償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6條列舉了幾項導致離婚的,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從網絡上現有的關于賈躍亭的報道來看,很難發現賈會計有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賠償情形,況且有報道賈躍亭曾在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7月23日向甘薇支付了40萬美元和11萬美元,合計51萬美元,支付理由為家庭用途。因此,筆者認為甘薇提出要求賈躍亭賠償40億元的訴請,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最后,筆者想談一下甘薇通過提出離婚,以逃避其自身在中國法院可以處理的那些債務中的責任(如有),這一目的是否可行。實際上,中國法院判別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期間,為夫妻關系存續這一時間段,也就是說從登記結婚起至離婚之日止這段期間發生的債務可能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說賈躍亭在與甘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在離婚訴訟之后的單獨民事案件中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無論賈躍亭與甘薇是否離婚,甘薇仍要對賈躍亭的債務承擔共同歸還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甘薇提出離婚對其逃避那些可能需要其共同承擔,而中國法院又可以處理的債務并無影響。當然,假如賈躍亭在美國破產成功,假如賈躍亭永遠不回中國,甘薇能否通過離婚逃避境外的、中國法院不能處理的那些債務,就要根據境外的相關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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