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丈夫在婚內和小三同居,甚至還生育有一子,被妻子發現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查之后,認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的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和兒子所有。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內出軌帶來的不僅是道德和輿論上的譴責,從法律上看還屬于婚姻中的重大過錯,另一方若無過錯的,可以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要求有過錯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周某(男)與孫某(女)于1978年登記結婚。1981年生育兒子,現已結婚。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男方與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影響了夫妻感情。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經依法查明,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兩套,一套現由女方居住,一套現由兒子居住。男方現經營一公司,債權債務若干。經法院多次做工作,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因男方存在重大過錯,兩處房產一處歸女方所有,一方歸兒子所有,男方經營的公司由男方繼續經營,女方放棄對公司財產、債權、股權等權利的主張,公司所有債務由原告負擔。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周某在婚內與第三者同居并且生子,對周某和孫某的夫妻感情影響很大,最終導致兩人離婚,周某作為過錯方,應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者部分,孫某作為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周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若發現對方存在破壞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時,應當及時地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關的證據,必要時可申請相關部門進行協助,以便日后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