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男方在離婚協議注明將共同財產中一處房產贈與給三個年幼的子女,但是房子一直沒有過戶,女方與三個子女一直居住在一起。然而幾年后,男方以房屋產權尚未轉移,協議未履行等為由想要回房屋,但其訴求最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阿威(夫)與阿丹(妻)原是夫妻,有阿志、阿俊、阿珊三個孩子。2004年,夫妻倆在英德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當時三個子女最大13歲,最小9歲。出于對三子女生活的考慮,雙方把共同財產中廣州的一處房產贈與給三個子女,并領取離婚證。此后,房產由阿丹和三個子女居住至今,但沒有將房屋過戶至三個子女名下。阿威以房屋產權尚未轉移,協議未履行,且自己已年過半百,生活無著落,居無定所,患有三高及風濕疾病需常吃藥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但阿丹和三個子女均不同意撤銷。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阿威與阿丹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中對廣州房產的處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的贈與是有明確目的,屬諾成性的約定,雙方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雙方婚姻因離婚協議而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應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且雙方訂立協議已超過一年,故協議不能撤銷。因此,依法駁回了阿威的訴訟請求。阿威堅持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產尚未過戶,其可以隨時撤銷。況且,他沒工作又有病,還沒有固定住處,如再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將使他生活難以維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他也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阿威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阿威的上訴,維持原判。在二審中,阿丹及其三個子女答辯稱,即使本案適用合同法,阿威也不能撤銷贈與行為,因為阿威與阿丹在協議離婚時,阿威承認他長期賭博輸掉100多萬元,當時考慮到雙方離婚后,阿威再也無能力支付三孩子撫養費而約定房產歸三小孩,而事實上阿威從離婚到本案發生時,阿威確實再也沒有支付過三小孩的撫養費。阿丹說,阿威離婚時將房產贈與三個孩子明顯帶有道德義務性質,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不適用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阿丹和其三個孩子還稱,阿威現未滿60周歲,身強力壯,沒有證據顯示他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如果要撤銷贈與,必須是阿威與阿丹雙方協商一致,單方無權撤銷,現阿丹堅決不同意撤銷贈與行為,阿威的反悔不能起到撤銷贈與合同的效果。“當時考慮到阿威與我離婚后,他不再支付三個孩子的撫養費,而約定房產歸三個小孩所有作為撫養費補償給三小孩,現在他要求撤銷贈與房產,于情于理于法都講不過去?!卑⒌ふ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