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一心想利用自己的容貌發不義之財,因此伙同他人假借相親之名收取見面禮,騙取他人錢財,終被捕獲。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許某這樣的行為不僅將受害人陷入認為世界充滿欺騙的情緒中,還要承擔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
許某雖已年近40,但看起來風姿綽約。她貪戀享受、不安心勞作經營,意圖利用自己的容貌發不義之財。之后許某與李某、謝某等人預謀,由許某化名“張某”,謝某充當“媒人”,李某“扮演”“張某”的母親,四處尋找生財之機。2009年5月,得知安徽省某村村民王某想要討一房媳婦,謝某便以介紹對象的為名將“張某”介紹給王某。李某陪同“張某”與王某見面,對方對漂亮的“張某”十分滿意,有意結親,李某便提出要收取“見面禮”,王某欣然給“張某”購買了衣物并給付現金2800元,合計價值人民幣3000余元。錢財到手之后,許某幾人就逃之夭夭,不再和對方聯系。2009年6月,許某等人又故技重施,騙取了安徽省另一個村村民陳某人民幣3000余元。后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通常認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 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該案中,許某等人假借相親之名,在李某、陳某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取到共6000余元,造成李某、陳某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滬律網提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 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