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丈夫去世后,繼續與其公公張某等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張某的飲食起居,張某住院期間,李某也同兩位小叔子輪流照顧并承擔部分醫療費,沒想到,張某過世后,兩位小叔子不分配張某遺產給李某,李某只得上訴,最終,法院依據《婚姻法》及李某實際對張某的贍養情況,判決李某有繼承權。
張某和老伴有三個兒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兒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某在丈夫去世后同張某繼續共同居住生活,并與張某另外兩個兒子一起承擔了贍養的義務。張某生病住院期間,李某與兩位小叔子輪流伺候,并承擔了相應醫療費等。張某的遺產中有十萬元現金,但兩位小叔子不同意分配給李某,因此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最終,法院判決李某作為繼承人與張某的另外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張某的遺產十萬元現金。
上海繼承糾紛律師指出:李某對張某之間雖然只存在姻親關系而無血緣關系,但她在丈夫去世后沒有選擇離開,而是繼續同張某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張某的飲食起居,與兩位小叔子一起承擔贍養義務,并且在張某生病住院時,與兩位小叔子輪流照顧張某,還承擔了相應的醫療費用,可視為盡主要的贍養義務,故其要求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張某遺產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1款: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3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滬律網提示:喪偶后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支持、精神撫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視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