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離婚后發現,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并產下一子,盛怒之下將前夫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其前夫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婚內出軌一直是被關注的,因為,這樣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所傷害的不僅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更多的是對其配偶精神上帶來的嚴重傷害。
張某與李某(女)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從2016年開始,丈夫張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2017年11月初,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并自愿承擔撫養費,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時有探望權,夫妻共同財產也分割完畢。 后經查,張某與孫某在前者離婚的前一個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記結婚。 得知該情況的李某,認為張某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而孫某的行為亦對其造成了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之后,法院考慮到張某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實際情況,酌定張某賠償李某金額為2萬元;但關于李某要求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張某在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李某,與孫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行為,并生育一子,李某對此屬于受害一方。雖然現在李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張某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還破壞了二人的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造成的傷害不僅是情感上,精神上所造成的傷害也是非常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