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溪縣劉某有兩個兒子,妻子早年因病去世,劉某一人撫養兩個兒子長大。但是,由于小兒子常年在外打工,家庭不和睦的氣氛導致家庭瑣事繁多,兩個兒子相處也不是那么融洽。劉某退休后,依靠政府發放的養老金生活,因為大兒子在縣里生活,自然對父親盡到了撫養的義務。2016年9月,劉某因病去世,留下自己的一間住房,銀行存款以及撫恤金共計6萬余元,卻沒有留下遺囑給兩個兒子。小兒子從外歸來,面對遺產,認為應該與哥哥共同繼承。大兒子則認為,弟弟外出打工,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不能繼承遺產。于是弟弟將哥哥告上了法院。案件經過判決,法官組織和解作用下,兩兄弟達成和解,大兒子繼承父親60%左右遺產,小兒子繼承父親40%左右遺產。
滬律網提示:作為子女,贍養義務包括,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雖然大兒子負責老人的贍養義務,但是外出打工的小兒子同樣郵寄過金錢給予父親,從這一點上來說,在物質生活上盡到了贍養的義務,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