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自然要入土為安,但是一位老人生前為自己買了墓地,去世后卻因為子女之間起了遺產繼承的糾紛,多年來骨灰一直存放在暫放室,未能下葬。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老人才得以入土為安。上海遺產律師表示繼承涉及較強的倫理道德,繼承人有違背一般社會道德的行為要加以嚴懲。
孟先生育有三名子女,阿丹、阿強和阿飛。2010年,孟先生花了十幾萬全額出資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蔭園購置了21號、22號兩個雙穴墓,在22號墓地安葬了其父母。其妻在同年10月份去世,孟先生在21號墓地安葬了其妻子,并計劃自己去世后與妻子共眠于此。2012年,孟先生去世,其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并結下心結。阿丹將孟先生骨灰暫放在福蔭園,阿強手持墓位使用證書,雙方爭執不下,阿丹將阿強和福蔭園公司訴至法庭。阿丹訴稱,墓地是父親孟先生生前購置,阿強并未參與購買墓地,但為了便于管理,孟先生將墓地的產權和管理權放在兒子阿強名下。“在父親長達3個月的住院期間,阿強一直拒絕看望,即使在彌留之際,其他親屬懇求阿強去看望,也遭到拒絕。”阿丹說,父親去世后,阿強對喪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顧,更不同意配合辦理骨灰下葬手續。之后,她找阿強單位的領導進行協調,阿強也不予理會,拖延至今未果,以至于父親的骨灰一直存放暫放室未能下葬。阿飛對阿丹的訴請表示同意。阿強辯稱,讓父親的骨灰下葬是所有子女的心愿,也是自己的義務,但是姐姐阿丹強制留有父親的骨灰,才導致無法下葬。福蔭園辯稱,根據登記資料顯示,墓地購買人是阿強,本著對購買人負責的態度,在沒有購買人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不能變動該墓地的一切事宜。法院認為,該案是因原告保管骨灰,被告持有墓位使用證,雙方互不配合對方將骨灰下葬而引發的糾紛,雙方對該爭議的發生均負有責任。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是孟先生遺產的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對死者孟先生均負有生養死葬的權利和義務,三人應當放下心結,互相協商,協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法院依法判決,阿丹、阿強及阿飛協助將孟先生的骨灰安葬于佛山市西樵山福蔭園21號墓位,福蔭園公司對此予以配合。
滬律網提示:在法定繼承中,有多個繼承人時,往往會導致糾紛的產生,這時候法院一般以調解為原則,若實在不能調解的,才應當按照各繼承人的條件、對被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等確定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繼承人之間因繼承份額起糾紛是正常的,但是像本案中子女因矛盾導致孟先生死后多年仍不得安葬,必然是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無論從親情還是法律的角度上看,安葬被繼承人是一種義務,而不能成為繼承糾紛中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