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上市還沒滿一年,其實控人和妻子之間就因離婚訴訟分割股權起了糾紛。上海公司法律師表示共同財產中如果涉及股權的分割,就會顯得比較麻煩,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因夫妻離婚而分割,還會受到其他股東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涉及的股權數額較大,也會導致諸多的糾紛。
牧高笛3月2日晚間公告顯示,其實控人陸暾華的配偶黃芳,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登記在陸暾華名下的寧波大牧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寧波大牧)100%股權,確認寧波大牧60%的股權歸黃芳所有。
寧波大牧為牧高笛的控股股東,持有牧高笛53.14%的股份。陸暾華目前間接持有牧高笛53.14%股份。界面新聞記者計算,如果黃芳的訴求獲得法院方面支持,那么黃芳將持有60%寧波大牧股權,也就是31.88%牧高笛股權,高于陸暾華持有的40%寧波大牧股權(21.26%牧高笛股權)。不過,由于牧高笛第二大股東:寧波市嘉拓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寧波嘉拓)為寧波大牧一致行動人,且其控股股東陸暾峰為兄弟關系,寧波嘉拓目前持有12.3%股權。將其與陸暾華的21.26%股權相加后,二者合計持有33.56%牧高笛股本,略微高于黃芳所持股本。對此,牧高笛方面稱,目前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訴訟結果、審理時間、對公司本期和期后損 益的影響以及公司實際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動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一旦黃芳勝訴,其將獲得2126.18萬股牧高笛股本。以牧高笛3月2日收盤價31.47元/股計算,上述股權價值6.69億元。牧高笛基本較為穩健。其2017年三季報顯示,報告期內,牧高笛營業收入為4.19億元,同比增長19.61%;凈利潤為5186萬元,同比增20.3%。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有權責任公司中有出資額,獲得了股權,離婚時如果離婚協議中有關于股權的分割,另一方不能只根據離婚協議獲得股權,而是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不能獲得股權,但可以獲得轉讓出資的所得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上海公司法律師表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不受此限制。因此本案中因離婚訴訟引起的股權分割,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