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在幾年前就在一些地區的法院推行。廣州市法院堅持推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近日也推出了要對家事案件將全程調解,對有和好可能的離婚案件,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離婚冷靜期體現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也體現了創新性。
廣州市中院4月3日召開全市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勇出席會議并講話。“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廣州中院院長王勇表示,全市法院要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和奮勇爭先的精神,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了解,今年2月7日,廣州中院印發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試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解工作指引(試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查工作指引(試行)》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指引(試行)》(簡稱“三指引”),在全省范圍內形成兩級法院家事審判一體化格局,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規定,對于離婚案件中雙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規定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一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六個月,二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三個月。據了解,廣州天河區法院、白云區法院此前已經在試行“冷靜期”。審判實踐中,法院經過家事調查、家事調解、心理疏導和干預,掌握當事人的情況以后,可依程序設置冷靜期。家事審判庭在冷靜期內應主動了解雙方當事人相關情況,認為有必要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的,可通過委托家事調解員、電話調解等方式進行調解。
滬律網提示:在訴訟離婚中,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通常是前置程序,因為經過法院調解,當事人可能會放棄離婚的意愿或者能夠達成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自愿離婚,這也能夠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廣州法院能夠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引入“離婚冷靜期”,對挽救一些婚姻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使當事人能夠明白離婚是最壞的結局,這也對減少法院本身的工作,進而推動全國法院的體制改革有引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