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王某前不久想賣房,與買家簽訂合同后房價飛漲,王某便后悔這么早賣房,因此王某以妻子不同意為由拒絕房屋過戶,買方李某只得將其告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即使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另一方不同意,善意第三人購買的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家住在北京的王某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將其名下的一套房賣給了李某,雙方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某套商品房出售給李某,房屋總價為150萬元。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照約定支付了5萬元定金,并于一周后支付了50萬元首付款。因當時王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待王某取得房屋產權之后,雙方再共同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當天李某向王某支付了剩余購房款100萬元。后王某取得房產證,李某要求其配合辦理過戶,但當時房價大幅上漲,王某明確告知李某拒絕履行合同,并稱買賣房屋時未經妻子同意,侵犯了共有人的利益,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李某是為了購買此房屋已經用盡了家里的積蓄,現在王某拒絕配合辦理過戶,并且在賣方支付定金是王某親自打電話向其妻子確認過付款賬戶,房產證上寫的又是王某一個人的名字,難道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真的無效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王某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配合原告李某辦理過戶手續,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XX號房產過戶到原告李某名下。其后,李某起訴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配合其辦理過戶手續。
滬律網提示:王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王某以其妻子不同意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不屬于正當理由,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一方賣房必須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同時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并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這也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