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屢有發生,繼承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那么繼承人享有的該部分繼承權有如何行使?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代位繼承的制度,上海繼承律師認為該制度具有較強的適用性。
張聰的祖父母生前共育有4名子女。大兒子張燦早年作為知青,前往云南玉溪插隊,后在當地成家立業。小兒子張國、大女兒張琴、小女兒張英則留在上海。2002年,遠在云南的張燦意外身亡,經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獨子張聰須承擔主要責任,并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之后,張聰的祖父母相繼去世。因為對大哥的死耿耿于懷,張家兄妹再也未與云南的大嫂賈某、侄兒張聰聯系。不料在今年,賈某卻攜已出獄的張聰來到上海,要求代位繼承張燦應得的遺產,即張聰祖父母在唐山路房產的一部分。根據市場估值,該房屋市價200萬元,張聰主張自己應代位繼承該房產四分之一,即50萬元。對于侄兒的要求,張家三兄妹表示拒絕,一是認為張聰是大哥張燦身亡的主要責任人,應當被剝奪繼承權;二是系爭房屋雖然登記在張聰祖母一人名下,但實際系安置了五口人,且購買產權時的差價款均由小兒子張國一家支付,即使張聰要繼承遺產,也不應將整套房屋作為遺產。因協商不成,張聰遂將叔父、姑媽們告上法庭。
法院考慮到張聰和其母親生活困難的情況,經過調解,張家兄妹最終與賈某母子達成了一致,唐山路房產歸小兒子張國所有,張國向張聰支付房屋折價款6萬元。
滬律網提示: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其中必須是晚輩直系血清,即子女,孫子女一類。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代位繼承制度的確立,保護了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部分。該案件中,代位繼承人張聰雖對其父親的死亡負有責任,但不是出于主觀故意的本意,并且是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出于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要肯定其代位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