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離婚案件中,最難理清的就是孩子的歸屬和撫養問題,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財產問題,更重要的是感情問題。
31歲的于某在與前妻朱某離婚兩年后,意外得知自己與朱某共同養育的四歲兒子,并非自己親生,朱某的現任丈夫李某才是兒子的親生父親。這讓于某不能接受,遂向法院起訴朱某夫妻。
于某與前妻已離婚兩年,即使約定兒子的監護權歸朱某,于某也一直對四歲的兒子疼愛有加,不僅定期看管孩子,還每個月提供撫養費800元。然而,最近,于某意外得知,前妻朱某竟婚內出軌,兒子不是于某親生的,是朱某現任丈夫李某的孩子。朱某甚至在于某不知情的請況下,私自和李某帶著兒子做過一次親子鑒定,結果表明,在生物學意義上,李某確實是孩子的父親。朱某隱瞞了真相與于某離婚,2個月后與李某閃婚,并心安理得拿著于某給兒子的撫養費。
于某得知真相后,一怒之下將朱某夫妻告上法庭,于某認為,兩被告不僅隱瞞事實真相,在離婚時還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和定期輪流看管孩子,這給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嚴重的感情傷害,使他們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與經濟損失。而朱某、李某辯稱,朱某雖然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在先,但在與原告離婚時已經放棄了大部分財產,更是放棄了共同購買的房屋,已經是對于某的補償,無需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且,于某要求其賠償的孩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也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朱某在與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李某發生性關系并生下兒子,朱某在明知兒子不是于某親生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并要求其支付撫養費,這一行為對于某及其父母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痛苦,因而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于法有據。即使朱某考慮到自己過錯,在財產分割式做出了讓步,但并未明確指出其為于某精神補償,因此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決朱某夫妻應當賠償于某精神損失費與對其兒子的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自然人因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朱某不僅在婚內出軌并生下孩子,還隱瞞真相,不僅侵害了于某的財產權,也使于某精神上受到一定打擊,因此朱某應當依法賠償于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