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出于經營方面考慮而進行的。盡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規定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何謂“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當允許。
另外,構成經濟性裁員還有人數上的要求: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逐一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