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兩人感情好,一紙結婚證,在很多人看來似乎并不重要,也不值錢。但李麗女士就為這樣的錯誤認識付出了代價。
章平和前妻1982年生下兒子章輝,1989年,章平與前妻離婚,兒子章輝隨前妻生活。1997年開始,章平與李麗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章輝于2005年大學畢業后即赴外地工作和定居。2008年,章平花19.8萬余元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與李麗一起居住。
李麗和章平雖然沒領結婚證,但在一起生活了17年,共同生活期間, 兩人雖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兩人感情甚好,于合法夫妻沒有任何區別。
不幸的是,2014年,章平因病死亡。因為生前沒有固定工作,章輝在2011年至2013年之間,向章平匯款4萬元。章平去世不久,章輝就把章平留下的房屋在公證處辦理了繼承公證,公證書記載:“被繼承人章平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章平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且離婚后生前未再婚,因此,茲證明被繼承人章平的上述遺產由其兒子章輝一人繼承。”
隨后,章輝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以45萬元的價格售出。
一日夫妻百日恩,李麗和章平一起生活了十幾年,并且盡到了應有的撫養義務,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對于丈夫留下的遺產竟然分文不能分,也實在說不過去。于是,李麗將章輝起訴到法院,要求將這套房產的實際轉讓價格45萬元平分。
經江岸法院審理認為,章平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應作為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章平的繼承人為章輝。李麗與章平共同生活17年,相互之間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適當分得章平的遺產。章平的房產已由章輝變賣,所得價款45萬元由章輝占有。故李麗從房產變賣所得價款中適當分得9萬元為宜,剩余36萬元由章輝所有。
滬律網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雖然結婚證只是一張紙,但是履行了結婚的法定程序,合法權利才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李麗當年跟丈夫進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那么,李麗和章平的兒子章輝,均為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兩人可共同分割張某生前留下的這套房產,李麗可以至少分得27萬余元遺產,若李麗現在缺乏經濟來源,也可能分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