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其中在財產分割部分中,約定婚內購買的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10萬元給女方。但是在離婚后,男方一直未按約定付款,女方便將其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男方需如約支付女方10萬元的補償款。
趙某與王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趙某名下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歸趙某所有,趙某補償王某10萬元,約定補償款于2021年5月前給付。然而直至2023年趙某仍未按約定給付王某補償款,王某多次與趙某溝通,希望趙某履行《離婚協議書》將10萬元補償款及時給付,但趙某以不認可《離婚協議書》為由不予給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給付補償款1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與王某離婚時約定趙某給付王某補償款10萬元,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同時該協議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的內容對趙某和王某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訴請要求趙某按約定給付其補償款,于法有據,遂判決趙某給付王某補償款10萬元。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趙某和王某對房屋的分割方案?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由于本案中趙某和王某所分割的房屋為兩人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房屋所有權歸趙某所有,但是趙某應當對此補償王某十萬元,這實際上就是支付了一筆房屋相應份額的折價款。
問題2:本案的離婚協議對趙某和王某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律師解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6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趙某和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包括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履行。
問題3:法院審理本案的思路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70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關鍵要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是否存在一方收到被欺詐或被脅迫的情況,若不存在的,則會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為有效協議,無法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