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父母離婚,女兒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父親患病后,主要是姑姑在照顧父親,父親去世后,姑姑將父親的銀行存款都轉到了自己的賬戶里,女兒認為自己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父親的所有遺產,姑姑則表示女兒沒有對父親盡到扶養義務,喪失了繼承的權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女兒分得55%的遺產,姑姑分得45%的遺產。
姜某與妻子離婚后,二人的獨生女12歲的姜某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姜某未再婚。后姜某不幸患癌癥,治療期間均是其妹妹姜某1一家幫忙照顧姜某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姜某去世。在姜某生病期間,姜某某僅去醫院看望父親兩次,并未實際照料父親。2022年5月,姜某1將哥哥姜某的遺產20萬元轉到自己的銀行賬戶。姜某某得知此事后,認為自己為姜某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姜某的全部遺產應由其單獨繼承。因姜某某與姑姑姜某1就遺產事宜協商不成,故將其訴區法院,請求判令姜某1返還遺產20萬元。姜某1辯稱,姜某某作為姜某親生女兒,在姜某生前對其不聞不問,構成遺棄,已喪失繼承權,且姜某生前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姜某1,留下遺言其全部遺產由姜某1繼承。法院審理后認為:姜某1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哥哥姜某遺言屬實,也未提供相關“遺囑”。姜某1主張姜某某未盡贍養義務,遺棄姜某,已喪失繼承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姜某某在其父親重病時作為親屬曾到醫院看望父親,詢問父親有無住處。從該行為看,只是由于姜某某未成年時父母離婚,一直跟隨母親生活而造成其與父親感情上較為疏遠。綜合以上情況,姜某某的行為并不構成遺棄。本案中,被繼承人姜某有親生女兒姜某某作為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通常而言,姜某1不能繼承遺產。但是根據姜某1提交的證人證言、住院單、手術單等證據來看,姜某重病的兩年間,均是由姜某1一家照顧,姜某1不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還裝修了自家一處房屋,給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顧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飯、衛生清潔等,盡量延長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后,其喪事也由姜某1夫婦料理。對此,姜某某予以認可,可見姜某1在哥哥生病期間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照顧責任,這也是姜某在彌留之際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姜某1的原因。本著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姜某1可以適當分得遺產,酌定姜某1和姜某某分別按45%、55%分得姜某的遺產。
問題1:本案中姜某1抗辯姜某某喪失繼承權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答道: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姜某1抗辯的依據正是來源于該法條的規定,若姜某某確實存在遺棄姜某的事實,那么即便姜某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也會喪失相應的法定繼承權。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沒有認可姜某1提出的“遺言”?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姜某1提到的姜某的“遺言”,其應當是口頭遺囑,但是口頭遺囑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遺囑人必須在危急情況下,經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該口頭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才能按照該口頭遺囑的內容對遺產進行分割。
問題3:本案中法院做出如此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法院從常理出發,認定姜某某并不存在遺棄姜某的事實,故其繼承權并未喪失,但同時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又規定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姜某1對姜某確實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因此即使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分得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