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私下約定兩人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是在十年后,男方卻反悔了,把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產,他的理由是對于該房產的分割沒有正式地記錄在民政局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那么男方的這一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盡管對于房產的分割沒有被納入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但也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相關房產應當按照約定來進行分割。
吳某與妻子秦某結婚二十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種種原因,男方要求離婚,并同意將所有房產留給女方。雙方協商一致后,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十年之后,男方卻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當年離婚時沒有處理的一套房產。女方收到傳票后非常憤怒,認為這套房產當時已經通過協議歸于女方了。男方則認為,雖然該套房產在兩人自行制作的離婚協議上,寫明了權屬歸于女方,但是在民政部門正式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并沒有寫明,沒有得到正式的確認,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吳某與秦某所說都是事實,那為什么該房產的分割沒有記錄在案呢?原來,當年兩人共同奮斗,有了一些積蓄之后就購買了部分房產。但離婚時,案涉房產尚未辦理好產權證。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但本案中男女雙方均對于該處房產的權屬,在離婚時有明確約定,雖未列入民政部門的離婚協議書,但未列明的原因并非遺漏,而是該處房產因當時未取得產權證不符合民政部門可處理不動產范圍。因此,法院尊重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對該處房產歸屬的明確協議,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對于相關的房產分割沒有記錄在財產分割協議上,但是確實存在著明確的約定,并且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因此涉案房產應當如約進行分割,男方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只要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財產分割協議,盡管沒有登記在民政部門的財產分割協議上,其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財產也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