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兒跟隨父親生活,母親則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父親以母親沒有支付女兒的撫養費為由,拒絕母親對女兒的探望。女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的探望權,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探望權的行使并不能因為撫養費沒有支付而遭到阻礙,這對于子女的成長是不利的。
鄭某和張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爭執。后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張某直接撫養,鄭某每月給付撫養費660元。離婚后,張某以鄭某未給付女兒撫養費為由,拒絕其對女兒進行探望。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協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兩次。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作為母親,有探望女兒的法定權利,且探望權的合理行使能夠加強母女之間的親情交流,使子女獲得父母的完整關愛,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原告鄭某的合理探望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探望方式,應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給其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鄭某的探望次數不應過于頻繁,以叁個月探望一次為宜。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鄭某雖然沒有給付女兒的撫養費,但是其享有探望女兒的權利并不會因此受到阻礙,張某以此為由拒絕鄭某探望女兒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張某應當配合鄭某探望女兒。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滬律網指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即探望權,探望權的行使只有在探望會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能中止,正常情況下探望權的行使應當得到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