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無法忍受丈夫經常的家暴行為,而向法院起訴離婚,在第一次離婚后,男方表示會悔改,女方便同意復婚,但是在復婚后丈夫仍然對妻子實施家暴行為,于是妻子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上海離婚律師針對家暴行為強調到,家暴對于夫妻之間的感情無疑是非常具有破壞性的,近幾年來已經成為導致離婚的幾大主要因素之一。
劉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對子女,夫妻二人還置辦大貨車跑運輸,加蓋了二層小樓。在外人看來,小兩口日子過得很紅火,讓人羨慕。但李某有個毛病,就是經常為些家務瑣事毆打劉某,特別是喝過酒,打起來更是沒輕沒重。打完之后又后悔,給劉某買衣服買金項鏈,把劉某再哄回來。2010年元旦的時候,李某再一次把拳頭伸向劉某,把劉某打進了醫院。劉某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李某自知理虧,同意了離婚,還自愿賠償劉某醫療費1000元。但為了兩個尚小的孩子,劉某在李某的軟磨硬泡下,和李某在2012年4月辦理了復婚手續。但是李某沒多久故伎重演,三次把劉某打進醫院。2014年10月,經民警批評教育,李某在派出所調解室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后不打罵妻子。然而一年的時間不到,李某再次毆打劉某,劉某兩度報警。劉某忍無可忍,第二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李某得知非常惱火,跑到劉某的單位大門口把妻子打得頭破血流,還對前來阻攔的女兒動了拳頭。審理此案的法官當即對李某下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鑒于李某多次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判令準予劉某與李某離婚,并由李某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李某多次對劉某實施家暴行為,并且兩人已經離過一次婚,李某在復婚后表示會悔改,但是仍然對劉某實施家暴行為,這說明兩人的婚姻已經確實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了,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內對另一方實施家暴的行為,既是對另一方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也是對夫妻感情的重大破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依據之一,以及判決家暴一方對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