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所借的債務,在兩人離婚后是否還要償還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明確地回答到:是需要償還的,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債務,都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產生而自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除非雙方有特別的約定。
王某與李某在2007年相識并戀愛,期間李某因支付房租向王某借款8000元,為表明系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據一份。后二人戀情發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2016年3月,夫妻雙方因互相猜疑導致感情不和,法院調解離婚。2016年9月,王某要求李某償還婚前所借債務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某拒絕。王某只能將李某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婚前雙方存有的債務是否因婚姻行為而消滅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債務因結婚而消滅。理由是:雙方已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是財產的共同共有人,雙方間的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第二種意見認為,債務仍然合法有效。理由是:婚前債務應屬于個人婚前的債權或者債務,在沒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該債務不因結婚而消滅。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毫無疑問,第二種意見應當是正確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個人債務,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產生而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便債權人是夫妻另一方,該債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是李某對王某的債務,李某仍然需要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產生而自動從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于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尊重。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個人債務,也同樣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產生而自動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就是對夫妻另一方財產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