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為吸毒,在十年之內三次進了戒毒所,妻子實在不能再忍受丈夫這個樣子,只好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來到強制隔離戒毒所,悉心開導男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男方也同意了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因吸毒并且屢教不改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成為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的依據。
2010年,身為貨車司機的李某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不久,兩人便步入婚姻的殿堂,并生育了一兒一女,日子過得幸福美滿。然而,好景不長,因交友不慎,李某沾染了毒癮,開始對家人不聞不問。在被公安機關兩次采取強制戒毒措施后,李某仍然不思悔改,去年12月份,因為吸毒,李某再次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戒毒措施。面對十年三進戒毒所的丈夫,王某對兩人的婚姻徹底喪失了信心,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與李某離婚。在戒毒所,為避免案件出現意外情況,案件承辦法官首先詳細詢問了李某的戒毒情況,并向李某釋法說理,李某也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同意離婚,最終兩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和平分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李某因為染上了毒品而多次進入戒毒所,這嚴重破壞了其和王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王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也是可以得到理解的,因此經過法官的調解,兩人最終離了婚也是最好的結局。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無論是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是基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都將夫妻一方吸毒并且屢教不改的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因為毒品對于夫妻正常感情和生活都是極具破壞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