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跟隨男方生活,女方以兒子跟隨男方的父母生活不合適為由而向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由自己來撫養兒子,但是這一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必須是以更有利于實現子女的權益為目的。
原告全某訴稱:其與被告吳某1于2019年10月登記離婚,兩人的婚生子吳某2從出生到2020年1月10日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由原告父母撫養,直至上幼兒園中班。被告父母年齡較大,不適合幫助被告照顧小孩,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長,老年人也不利于給小孩學習上的指導和教導。總之,原告若撫養小孩更能給小孩一個好的的成長和生活環境,讓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學習指導。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吳某2變更為原告撫養,撫養費原告個人負擔。
吳某1辯稱:自己不同意把吳某2的撫養權變更為由原告撫養。原告不疼愛孩子,多次發信息要把孩子弄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了吳某2由被告吳某1撫養,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吳某2于2020年1月20日已被吳某1從女方家接走撫養至今,至目前被告的撫養條件并未發生改變,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法定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變更婚生子吳某2由原告撫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原告雖然訴稱兒子跟隨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并不合適,但是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同時法院考慮到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就需要接觸新的成長環境,這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提示:由于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往往會使子女需要在新的環境之下成長和生活,因此法院在審理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確實有必要變更撫養關系,否則法院是不會同意變更撫養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