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近半年的時間里一直公司男同事的騷擾,男同事在公司要求下寫了保證書,但是沒過多久,男子又再次騷擾女子,導致女子心情抑郁,不得不病休在家,男子最終被法院判決對女子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后,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小芳與阿強(均為化名)在某公司同部門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阿強幾乎每天向小芳發送騷擾短信,內容極其淫穢、低俗,甚至提及“強奸”“自殺”等字眼。2020年3月,小芳尋求所在公司幫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強寫下保證書,保證今后再也不與小芳聯系,決不影響她的生活。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強又撥打了小芳電話。小芳看到了撥打記錄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處理。應公司要求,阿強再次寫下保證書。面對阿強的反復騷擾,小芳感到活著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尋求醫生幫助,并報了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被告阿強多次以發送騷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阿強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精神受到了傷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阿強在違背原告小芳主觀意愿的情況下,以發送淫穢性的手機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對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后果,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并賠禮道歉。判決被告人阿強賠償原告小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000余元,并責令其向原告小芳書面賠禮道歉。
問題1:什么是人格利益?
律師表示:《民法典》在第989條到第1001條規定了“人格權”,其第990條規定到:“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在本案中,被告阿強給小芳發送淫穢性的短信,給小芳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并且還對小芳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都造成了損害,因此阿強的行為是對小芳的人格尊嚴進行了侵害,所以法院認定其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
問題2:法院判決阿強需要對小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995條的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卑娫趯懴卤WC書后,仍然違背保證書的內容對小芳進行騷擾,導致小芳無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身心健康和家庭都受到了影響了,因此阿強應當就其侵犯小芳人格權益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其行為對小芳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后首例涉及人格權益的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民法典》對于人格權的規定是非常完善和詳盡的,也體現出《民法典》對于人格權的重視和保護。此案對于懲治以發送短信等方式進行性騷擾的行為是有借鑒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