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感情不合,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對妻子和女兒也不聞不問,妻子因患上心臟病,需要手術治療,無奈之下只好向親戚們借錢,但是過了還款期限,妻子無力償還債務,親戚們便將這對夫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親戚們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本案的債務雖然是妻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是基于該債務是妻子治病所需,所以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丈夫也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何某某和孫某某二人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妻子孫某某被診斷患風濕性心臟病后,因家庭瑣事夫妻雙方產生矛盾,丈夫何某某遂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何某某很少回家,而且對孫某某的疾病以及女兒的生活也不聞不問。孫某某病情加重,急需手術治療,何某某不管不顧,孫某某無奈之下,向薛某某等14名親戚借款48600元用于治病。但到了還款的期限,孫某某無力償還借款。薛某某等14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何、孫夫婦二人償還借款本息。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某因患病而向薛某某等14名親友借款用于治療疾病,其借款手續齊全、理由正當、用途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孫某某應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清償。本案借款在被告何、孫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應屬被告何、孫夫妻共同債務,兩人應當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夫妻二人向14名親友償還借款本息。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孫某某在何某某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向親戚借錢用于治療自己的疾病,這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支出,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所以即便孫某某是以自身的名義借的錢,何某某也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如果從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看,孫某某因看病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然本案發生的時候,該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但是基于當時已有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同樣應當將本案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