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認為自己和丈夫是父母包辦的婚姻,兩人的感情一般,在婚后兩人也是經常吵架,所以認為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是丈夫不同意離婚,法院最終也沒有準予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對于夫妻一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的,并且被告也不同意離婚的,那么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張某起訴稱,自己和李某經家人介紹相識,系包辦婚姻,而且兩個人年齡差距較大,婚前沒有建立起實質的夫妻感情,兩人已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兩個人沒有生育子女,且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李某的父母也經常以沒有孩子為由為難張某,致使張某生活壓力巨大,導致原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因李某常年在外打工,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兩個人之間已經完全沒有了夫妻感情。并且兩人在2017年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時間已超過兩年。李某辯稱,自己和張某感情基礎很好,婚后四五年生活一直過得很好,關于子女再晚生幾年也無所謂,自己在打工時也不定時回來,兩人
一直相處都很好,張某家老小和叔嫂哥等人都不同意她離婚,自己也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結婚長達四年之久,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請求離婚,但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某和李某雖然在父母包辦婚姻后,夫妻感情一般,但是張某的家人以及李某都不同意離婚,張某也沒有提出更多可以認定其和李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所以法院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明確禁止包辦婚姻的行為,因為包辦婚姻是侵害了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對婚姻選擇的自由權利,而在現實當中,父母包辦婚姻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繼續加強對婚姻法的普及,宣傳婚姻自由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