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1年的到來,我國的《民法典》在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了,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編”對原《婚姻法》做了較大的修改,其中一個較為明顯的修改點就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情形,而是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情形之一。
2021年1 月 4 日,上海閔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系案。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在經人介紹相識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訂婚后雙方開始同居。在去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最終證明李某并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李某決定終止妊娠并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閔行法院經審理,并依據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問題一:本案是依據《民法典》的哪條法律規則?
律師回答到:本案依據的是《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其具體內容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條規定系2018年8月出臺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830條新增的規定。
問題二:上述《民法典》的規則與原有的《婚姻法》相比,不同之處在哪里?
律師回應到:原有的《婚姻法》對于可撤銷婚姻,只在第11條規定了:“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脅迫的情況下,受脅迫方才能主張撤銷婚姻。而現行《民法典》不僅在第1052條規定了受脅迫時的婚姻可撤銷,而且在第1053條新增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主張撤銷婚姻的,這說明在《民法典》的第1052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下,可撤銷婚姻是有兩種情形的。
另一方面,原有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其中第三種情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往往和“重大疾病”存在著重合部分,即在夫妻一方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情況下,在原有《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所形成的婚姻是無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銷婚姻。《民法典》對此,在第1051條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這種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而以第1053條的“重大疾病下的撤銷婚姻”代之。
問題三:從上面的分析看,為什么《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要對原《婚姻法》進行修改?
律師指出:在原有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還患有重大疾病的,那么當夫妻另一方起訴離婚時,法官往往就會陷入到兩難境地,即究竟是判決離婚呢還是判決婚姻無效,對此在司法實踐中也一直沒有定論,法官往往就是以自由裁量權,結合相關的證據來作出審理。《民法典》第1053條的新規定,無疑是能夠使這類案件在今后有一個統一的審理標準,即只要是“重大疾病”并且患病一方沒有事先告知對方事實的,那么對方就可以主張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