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準備結婚時,因女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所以女方借用了自己堂姐的身份證和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女方的堂姐早就已經結婚,因此男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和女方堂姐的婚姻系無效。對此,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結婚的行為并不可取,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此提醒大家,結婚登記一定要真實,婚姻是大事,容不得一絲地作假。
王某和張某某相戀并準備辦理結婚登記,因張某某在當時未滿20周歲,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張某與張某某系堂姐妹,張某某之父通過張某之父拿到張某的身份材料,張某某以張某名義和王某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的照片是王某和張某某的合照。而張某和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并生育了二個男孩,至今未離婚。王某和張某始終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過。現王某和張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女。為此,王某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宣告王某和張某的婚姻無效。法院認為,王某與張某辦理的結婚證,是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某某以張某名義和王某辦理的結婚登記,且結婚證上的照片是張某某和王某的合照。張某在之前已經和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均生育有子女。故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法院對王某要求宣告與張某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法院以張某已經和王某某登記結婚為由,判決王某和張某之間的婚姻系無效,按此邏輯,那么張某是重婚,所以符合婚姻無效的事由。但是這只是從婚姻登記的事實入手,而沒有考慮王某和張某某婚姻的事實,似有不妥之處。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提示:婚姻的有效性不應當只考慮婚姻登記,更應當考慮的是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實,因此像本案例,王某和張某某是真正的夫妻,而王某和張某只是有婚姻登記之名,甚至連結婚證上的照片也是王某和張某某,故而可以通過變更婚姻登記的方式,將張某之名改為張某某,而無需判決王某和張某之間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