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法院判決需要償還母親生前的債務,女子便在一審判決后放棄繼承母親留下的遺產,二審判決女子不需要對其母親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在放棄繼承遺產后,也無須再承擔被繼承人在生前的債務,這是我國繼承法所認可的。
劉某向彭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后劉某死亡。彭某將劉某的丈夫謝某甲和女兒謝某乙起訴到法院,要求其二人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經審理查明,謝某甲和劉某有一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劉某向彭某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現劉某已死亡,謝某甲和謝某乙系劉某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謝某甲和謝某乙應從繼承的遺產中優先償其債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謝某甲、謝某乙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彭某人民幣20000元。一審判決后,謝某乙提起上訴,并到公證處開具公證書一份,內容為放棄對劉某遺產的繼承。該公證書作為新證據提交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后,謝某乙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其對被繼承人劉某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其相應上訴請求應予支持。但謝某乙放棄繼承的行為發生在一審判決后,是致使本案二審改判的原因,因此二審訴訟費應由謝某乙承擔。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謝某甲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彭某人民幣20000元。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不僅繼承了其財產,而且還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當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承擔償還責任。同樣地,繼承人若沒有繼承遺產,則無需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雖然在繼承遺產的同時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只需要在其繼承的遺產份額之內償還債務,對于超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債務部分,繼承人沒有償還的義務,但也可以自愿地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