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準夫妻”,在同居期間一方因為事故而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權參與死者的賠償款分割呢?上海繼承律師解釋到,死亡賠償款并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補償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筆賠償,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也不在近親屬范圍之內,因此另一方是不能分割賠償款的。
黃某與李某乙于2010年相識相戀,在同居期間于2013年8月生育女兒李某丙,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12月,李某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李某乙父親李某甲、女兒李某丙及兒子李某丁三人向法院起訴并最終獲得事故責任人賠償款50余萬元。除去李某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1萬余元由黃某代為領取之外,其余款項均由死者父親李某甲所領取。黃某認為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和死者李某乙生活在一起,存在愛情,并已共同生育一小孩,對于李某乙的身亡自己遭受了巨大身心損害,也造成了今后生活的困難,該賠償款中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其與死者共同共有的財產,不屬于遺產,其應當按照法定的第一順序平等參與分配,故其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其他三人同等分割相應的賠償款。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事故責任人基于所承擔的責任對死者未來收入的補償,以及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所支付的賠償,獲得這兩項賠償的權利人應當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或者近親屬之外的他人。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按照此規定,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黃某與死者的共有財產,黃某與死者雖然在同居期間共同生育了一女兒,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故黃某不屬于死者的近親屬之列,依法無權參與該案訴爭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分割。據此,新干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在黃某去世之后才有的,因此并不屬于李某乙的遺產,不能按照繼承法來處理,而是應當由李某乙的近親屬繼承,近親屬并不包括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黃某。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滬律網指出:公民去世所留的遺產從時間性質上看,其產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公民去世之前就產生和存在的,公民去世之后所產生的財產并不屬于遺產之列,比如死亡賠償款,也不能按照繼承法來由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