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還將幾百萬的財產給情人,妻子知情后,將丈夫和丈夫的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情人返還受贈與的財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者,既違背了婚姻道德,又不能產生贈與的法律效力,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返還被贈與的財產。
2017年11月,陳倩發現丈夫劉強與韓梅同居一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經陳倩反復質詢,劉強承認其在2013年9月認識了韓梅,次月開始與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期間陸續通過現金、轉賬、贈與禮物等方式,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韓梅,可查明的錢財共有200余萬元。陳倩認為,劉強和韓梅的行為破壞了其家庭,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韓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0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庭審中,劉強表示不同意陳倩的請求,并辯稱他們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雖未與陳倩商量便陸續將婚后賺取的200余萬元送給韓梅,但其與韓梅是工作上的合作關系,其做進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生意,需要了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材料,韓梅是材料專業的學生,聘用她做公司顧問,給她轉的錢是4年的工資和獎勵,工資每個月2萬余元。因為韓梅是學生,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才以個人名義向其發工資。另有一部分錢是通過韓梅的卡向自己境外賬戶的匯款。韓梅也拒絕返還錢款,稱劉強的公司招聘技術咨詢,她應聘后一直在該公司做兼職,在校期間抽空來京工作,工資是按項目計算的,單個項目5萬元。韓梅還辯稱,其收到的3筆共計近百萬元的款項中,第一筆系代該公司進貨的貨款,已于當日匯至國外的醫藥公司;后兩筆系為代劉強向境外賬戶匯款而收取,已于當日轉匯至劉強的境外賬戶,其并未實際取得相應款項。韓梅還主張其經常幫助劉強或其公司購物,并就此提交銀行賬戶流水單、網上支付憑證截圖等為證。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梅提交的證據與所訴事項的關聯性不足,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其自身主張。劉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200余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韓梅名下。劉強及韓梅雖主張雙方存在雇傭等法律關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亦未對明顯異常的匯款情況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劉強的上述轉款均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判令韓梅向陳倩返還200余萬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大的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任何一方擅自處理的,屬于無權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的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給小三,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并且小三肯定是非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贈與行為系無效,另一方有權主張小三返還受贈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