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丈夫結婚十幾年,因為夫妻兩人相處時間少,導致夫妻感情變得淡薄,二人決定協議離婚。離婚后,黃某發現前夫竟在離婚前瞞著自己買了一套房,之后,她便起訴到法院,要分割該房屋。最后,根據《婚姻法》規定及雙方的舉證情況,法院調解后,其前夫給予黃某補償。黃某前夫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的焦點。
黃某(女)與劉某于2003年結婚。婚后為了生活,劉某來到省會成市打拼,黃某則留在老家照顧孩子。隨著時間的推移,劉某的事業小有成就,也越來越忙,無法抽出時間來陪伴黃某與孩子,導致夫妻感情慢慢地淡薄,矛盾日益增多。雙方于2014年8月選擇協議離婚。2015年3月黃某意外發現雙方離婚前劉某曾在未告知其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而這套商品房的存在,黃某在離婚時并不知曉,劉某也未提及過,導致雙方協議離婚時未對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2015年4月黃某在律師的協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套商品房。劉某辯稱該套房產系他人借用其名義購買的,其不享有該套房產的所有權,更不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之后,依據《婚姻法》規定及雙方舉證情況,經法院調解,劉某給予黃某補償。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本案爭議房產系劉某在與黃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且雙方對該財產沒有約定,應當認定為劉某與黃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劉某在雙方協議離婚時,故意隱藏了該套房產的存在,損害了黃某的合法權益,并且劉某雖辯稱是他人借用自己名義購買,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此舉帶來的不利后果。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1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提醒:如果要求分割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發現該財產后兩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