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并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在婚后的房屋出租收益應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二審改判一審判決,認定房屋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一審和二審的判決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對房屋租金的性質認定不同。
小龍和小陽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小陽購買了一套價值66萬余元的房子,其中貸款2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每月歸還房貸。同年4月,夫妻倆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償還貸款。三年多過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并分居。2017年5月,小龍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陽認為房子是她婚前買的,婚后每月還貸的錢款也以租金歸還了,沒有額外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需要與小龍分割。一審法院認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數額與還貸數額相當,因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質應與房屋一致,是小陽的個人財產。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間的還貸屬于夫妻共同還貸,還貸金額及相應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對半分割,最終判決小陽給付小龍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龍和小陽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小龍認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還貸的事實,這些租金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審認定有誤。小陽卻認為,房租應當是她的個人財產,原審認定正確。雙方一致認可房屋目前市值為110萬元。法院另查明,從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還本金和利息9萬余元。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是小陽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這些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認為租金是小陽的個人財產理由欠妥。從目前小陽歸還房屋貸款的資金流水和歸還款項而言,存在用租金還貸的情況,而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原審法院對該收益的認定有誤,所以判定房屋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增值款項上,原審法院判定的數額不當。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還貸應當屬于夫妻共同還貸,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陽給付小龍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萬余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對于房屋的租金是否屬于法定孳息,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這也導致了在認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所產生的租金的性質上,各地的法院判決存在差異,個人認為可以采取折中的觀點,即夫妻另一方如果對房屋出租有付出較大貢獻的,則可以以投資性收益認定,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者就以法定孳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提示: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質和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比如母雞下的雞蛋,母牛產下的小牛等;而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獲得的對價,如銀行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