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這對那些無人贍養的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扶養人在有償的情況下能夠對遺贈人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遺贈扶養協議在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同意下可以解除,解除后協議中的內容不再對雙方發生效力。
1992年底,原、被告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協議內容是被告稱原告為父,并且將其改為原告的姓,原告為被告娶妻生子,原告百年以后,其老家的房屋8間歸被告所有,原告年老回家時由被告贍養原告,并披麻帶孝給原告送終。協議簽訂后,原告于1993年10月份給被告舉行了典禮儀式,置辦了酒席,并給被告買席夢思床一張,被告夫妻也就居住在原告的8間房內至今。1994年,被告添了孩子,原告給被告孩子吃了喜面,并給被告買了冰箱一臺,后因原、被告雙方發生了矛盾,原告覺得被告履行對自己的扶養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遺贈扶養關系,讓被告返還自己的房屋,并補償為被告結婚、吃喜面等所花費用25000元。在庭審中,被告同意解除遺贈扶養關系,但不同意補償原告費用。另查明,自雙方簽協議以來,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簽訂了遺贈扶協議,因雙方發生矛盾,已使協議無法履行,且雙方都同意解除遺贈扶養關系,故應該解除雙方的遺贈扶養協議,因原告收養被告時,被告已是成年,且原告已經盡了給被告娶妻生子所應盡的義務,被告應該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賠償。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有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遺贈扶養協議,并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原告的8間房屋返還給原告,以及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補償原告款3000元。
滬律網提示:遺贈扶養協議,是由遺贈人將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合法財產在死后贈與給扶養人,歸扶養人所有,同時扶養人要對遺贈人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如果扶養人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則不得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獲得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被告雖然不履行扶養的義務,但是由于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導致原告認為被告不可能再對自己盡到扶養的義務,雙方也同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則原被告之間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同時被告應當返還被告部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