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有一對小夫妻,結婚時女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虛報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因感情問題,兩人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原本無效的婚姻是否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呢?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年齡是客觀的且一直增長的,在結婚時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該婚姻就應該認定為無效,年齡的增長不應當作為婚姻無效事由消失的情形。
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調解離婚。2005年5月,張某在福建省打工時與唐某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6年2月9日,時年17歲的張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與唐某在安徽省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其偽造的身份證上載明張某的出生于1985年。2007年8月,雙方生育一子。2017年6月,唐某因雙方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張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與唐某達成一致。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唐某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某實際年齡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經核實雙方身份信息,在唐某起訴離婚時,張某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育有一子,法定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從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文義來看,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應當轉化為有效婚姻,在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前提下,可以調解離婚。故作出民事調解書:原告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滬律網提示:達成法定婚齡,是結婚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未達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而離婚的前提是存在著有效婚姻,因此無效婚姻不能以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某和唐某的婚姻因未達法定婚齡結婚而無效,但是兩人在起訴離婚時,已經達成法定婚齡,法院認為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可以調解兩人離婚。但是這存在著一定的瑕疵,因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當事人申請婚姻無效時,無效事由消除,法院才要保護合法的婚姻,這與本案的情形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