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都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之間即使婚姻再短暫,也應(yīng)當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鄂州市一對正在鬧離婚的夫妻,丈夫不同意離婚,妻子竟然找人對丈夫大打出手,逼迫其同意離婚。
今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鄂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治安檢查站城東卡點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武漢東建材城附近有人打架,請求處置。當班民警范文斌立即帶領(lǐng)輔警趕赴現(xiàn)場。剛到事發(fā)地,民警就看到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往鄂黃大橋上狂奔。民警立即開展追擊,最終將涉嫌毆打他人的組織者龔某(女,21歲,鄂州人)抓獲,另外兩名男子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現(xiàn)場巡查發(fā)現(xiàn),有一輛白色小車車門開著,但是車內(nèi)無人。民警懷疑該車為作案交通工具,便安排人員在該車周邊蹲守。果不其然在11時40分,一名男子偷偷前來取車,被守在邊上的民警當場抓獲。治安民警將兩名嫌疑人和一名受害人一同移交鳳凰派出所處理。原來,龔某和丈夫正在鬧離婚,但是丈夫一直沒有同意,龔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便邀約武漢兩名異性朋友項某(48歲,武漢人)和葉某(36歲,武漢人)教訓(xùn)丈夫一頓,想給丈夫個下馬威,以逼迫丈夫同意離婚。迫于壓力,另一名逃脫男子項某隨后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龔某、葉某和項某因毆打他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滬律網(wǎng)提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quán)利,但也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橐鲎杂砂私Y(jié)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婚姻問題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quán)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強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quán)益。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