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時最重要的就是對夫妻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問題等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是不是只能在離婚時才能進行分割呢?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在離婚時分割,但是有兩種法定情形之一時,也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王女士和李先生結婚十多年感情出現問題后,王女士發現丈夫趁她不注意,將他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轉移了,而此時婚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王女士了解到,其中一套房產已經轉移到李先生親戚的名下,其他財產可能正在轉移的過程中。為此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一般夫妻財產分割發生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在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閆雙法官提到,這其中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情形。此案中李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共同財產私下轉移,王女士在訴訟時提交了從房管局等部門調取的共有房屋登記狀態和產權人信息等證據以證明李先生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閆法官建議,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另一方有這種情形時,若不想立刻就此結束婚姻關系,但又想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可搜集相關夫妻共同財產被隱藏、轉移、變賣等的相關證據,依據上述規定向法院訴訟維權。
滬律網提示: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才會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財產,一方面會影響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在婚姻法中也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了,在兩種情形下可以允許婚內分割夫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像本案中夫妻兩人的感情已經出現了問題,雖然還沒有達到離婚的結果,但是丈夫私自轉移夫妻財產,如果真的離婚了,妻子應當獲得的夫妻財產就會受到損害,所以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可以對夫妻財產申請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